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03执恢1348号
申请执行人: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上海段和段(沈阳)律所。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执行人:北京恒久天润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一亩园110号平山县人民政府驻京联系处2楼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0137313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恒久天润线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03民初37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