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

唐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某某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民终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 上诉人唐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24)冀0281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唐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唐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