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681民初1096号
原告:河南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与黄河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17254316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05098576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诉讼费减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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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