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河北某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03民初2870号 原告: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鲜某。 原告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某某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元,由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