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长沙雷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雷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粟塘安置小区51栋6门6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荷花塘社区正兴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终9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701.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经济收入454701.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