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卓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卓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7059号
原告泸州卓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海潮镇海潮街村。
法定代表人李龙芬。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卓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泸州卓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