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359号
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欣盛架料租赁经营部,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
经营者:金德明,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系其员工。
被告:泸州卓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泸县海潮镇海潮街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龙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学平,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欣盛架料租赁经营部诉被告泸州卓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欣盛架料租赁经营部的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欣盛架料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54元,由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欣盛架料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程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