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1民初342号
原告:潍坊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5523441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669930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7元(已减半),由原告潍坊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