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12525号

原告:潍坊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浞景社区宝通东街6555号盛瑞产业园4号厂房东。

法定代表人:王立峰,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亮,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魏镇,男,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未到庭)

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第4104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10月14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11月10日。

被诉决定系被告针对第三人就原告专利号为201410488955.6,名称为“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及其装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本院起诉称:被诉决定作出程序违法、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

一、被诉决定程序违法

(一)被诉决定引用的证据组合方式超出第三人请求。

第三人于2019年4月2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采用的是证据组合是“证据1+证据2+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公知常识”。被诉决定评述权利要求1采用的证据组合是“证据2+证据3+公知常识”,该证据组合方式之前并未出现过,违反请求原则。

(二)被诉决定违反听证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9年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没有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没有给专利权人针对审查决定所可能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违反听证原则。

二、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及结论错误

(一)关于本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结合图1和2,阀片3与阀座32接触密封,阀片3的直径d1稍小于或等于阀座32的内径D2,阀片4的直径d2大于阀座孔直径D2,也大于阀片3的直径d1,阀片3、阀片4和阀芯做成一体,装配时,如图二所示装配方向,阀片3可穿过阀座42直接安装到位。工作时,气体通过入口分别到达阀片3的左端和阀片4的右端,对阀片3产生向右方向的作用力,对阀片4产生向左的作用力,两个力方向相反,大小不等但差别不大,作用在阀芯上的合力F大小较小,电磁线圈产生的电磁力克服合力F,同弹簧力一起完成对阀芯运动的驱动,完成阀的快速开关。

本专利可实现锥面角度公差要求±0.05°,两锥面距离公差要求±0.002毫米。本专利正是为了实现高精度的公差要求,所以才将阀芯、阀片3和阀片4设置为一体结构,从而在加工时通过高精度设备一次加工成型,刚性强,制作工艺简单,结构紧凑。也正是基于一体的结构,使得阀片3和阀片4的位置精度高,阀片与阀座的密封性得到保证,并保证了后续的装配不会影响阀芯的精度。

(二)关于证据2技术方案的理解。

证据2公开了一种压力平衡式气体喷射数字阀,包括阀体1,阀体1上设有进气通道2和出气口3,阀体1内滑动安装有阀芯4,阀芯4的一端设有动衔铁5,阀体1上设有静衔铁6和电磁线圈7并与动衔铁5构成高速电磁铁,动衔铁5受电磁拉力方向与阀芯4滑动方向一致,阀体1与动衔铁5之间设有复位弹簧8,阀芯4沿其滑动方向设置有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进气通道2包括第一进气口11和第二进气口12,当数字阀处于关闭状态时,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位于第一进气口11与第二进气口12之间,出气口3位于第一阀门9与第二阀门10之间。

另外,阀体1上设有用于调整复位弹簧8预紧力的调节装置。

本实施例中,调节装置包括用于调整复位弹簧8预紧力的调压螺栓13,调压螺栓13安装于阀体1上且与复位弹簧8相顶靠。

由于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的轴向受力面积相等,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受到气体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合力为零。

当电磁线圈7失电时,在复位弹簧8的弹性力作用下,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压紧于阀体1上,形成密封,阻断气体从进气口至出气口3的流通路径,形成关闭状态。

当电磁线圈7得电产生电磁力并克服复位弹簧8的弹性力,即可快速移动阀芯4,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脱离密封位置,进气口和出气口3便连通形成气体喷射。

阀芯4上设置两个轴向受力面积相等的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气体压力作用在两个阀门的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合力为零,故阀芯4在大压力和高流量下具有快速响应特性,并且与阀门面积大小无关。(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1]-[0017]段,说明书附图1)。

通过以上记载可知,证据2采用大小阀片相等的结构,气压力11分别通过两个阀片的两端作用,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实现力的完全平衡,合力为零。但是,由于两个阀片的大小相等,只能通过下图的装配方式:即证据2的结构,可以采用下述两种加工方式之一:

1)阀片9和阀片10分别加工,然后装配;

2)阀片9和阀片10先装配成为一体,一次加工成型,然后拆开,再装配到阀座上。

无论采用以上哪种加工方式,在装配到阀座前,两阀片均为分体结构,试图通过装配精度来达到本专利所述气体喷射阀的精度,几乎是不可能的,且装配在一起的两阀片,在频繁开闭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相对位置松动的风险,影响阀的使用寿命和密封性。由于以上难以解决的精度问题,上述结构的专利,并未实现产业化。

(三)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首先,证据2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的直径相等,且均大于后阀片孔的尺寸。

其次,证据3和本专利应用方面具有明显区别。证据3公开了一种带双阀片的废气再循环阀,是一种EGR阀。EGR阀是一种用于控制发动机废气再循环的阀,其流通介质是发动机排出的废气,将废气根据发动机的工况按一定的量引入进气管中,随进气进入气缸,从而控制发动机的废气排放。EGR阀控制的是开度大小,其随着发动机工况的变化而变化。由于EGR阀的流通介质是发动机排出的废气,因此,对阀的关闭状态的密封要求不严格。而且,EGR阀的开启或关闭的响应时间,在150毫秒左右,即可满足要求。而本专利所涉及的气体喷射阀是气体发动机燃料供给系统的重要部件,其流通介质是可燃气体,控制的是阀的开关时长(脉宽),阀芯只有打开和关闭两个状态,发动机每完成一个循环,喷射阀便开关一次,需要高频响应控制阀的频次和每次打开的维持时间,如四冲程气体发动机,转速2000转/分时,开启频次为1000次/分钟,开启维持时间,一般控制在 1.5-10毫秒。由于喷射阀的流通介质是可燃气体,因此,对阀的关闭状态的密封要求非常严格,不能泄漏。

再次,两者结构也有差异。证据3的说明书没有公开“两阀片一大一小”以及装配方法等技术特征,从附图中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导出“两阀片一大一小且通过阀杆连接成不能拆分的整体式结构”。
而且,上述区别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本技术领域通常的做法是:追求压力平衡,这是一种最佳的设计。但是,压力平衡就需要两阀片受力面积的完全相等,就需要做成如证据2所述的分体式结构或证据3所述的阀片与其上构件的分体式结构,否则无法装配或无法实现自由位移。

若做成如证据2所述的分体式结构,必须通过装配来保证精度,即,至少要将其中一个阀片与阀杆分体,装配时先装配阀杆,再装配阀片,由于该阀对两阀片之间的距离及位置度要求极高,通过装配保证难度极大,且装配后的可靠性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几乎没有办法满足要求;而做成如证据3所述的阀片与其上构件的分体式结构,更是无法保证密封精度。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即使将证据3的结构直接应用到证据2的压力平衡式气体喷射数字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仅能想到将证据3的前后具有相等直径的阀片和阀芯的一体式结构套用到证据2的结构中,而不会打破本领域普遍的“追求压力平衡”的惯性思维,采用其他的不能实现压力平衡的技术方案(包括采用不等径的前后阀片),进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本专利所揭示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的双阀门总成容易装配,避免了组合式双阀门结构带来的装配困难等结构性、工艺性、密封性问题,并使气压作用在阀芯上的力大部分得到了平衡,实现了大流量电磁喷射阀的高速响应,制作工艺简单,容易实现产业化。

因此,证据2和3的结合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前阀片的直径小于后阀片的直径和后阀座孔的内径的技术方案。

同时,即使认为“前阀片的直径小于后阀片的直径及后阀片孔的直径”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手段,甚至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导致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看似显而易见。但评价本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并不取决于区别特征本身是否显而易见,而是要判断本发明通过引入“前阀片(3)和后阀片(4)通过连杆(10)固定连接成不可拆分的整体式结构,第二阀片的直径小于第一阀片的直径和第一阀片孔的直径”而完成的技术任务是否给气体喷射阀领域带来贡献和价值。上述设置不仅在技术效果方面具有精度更高等价值,还降低了成本,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

综上,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四)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0024]段的记载并结合附图1、2可知,将前阀座的外径设置为小于后阀座的外径,不仅起到便于安装的作用,还起到通过牺牲压力平衡,换来“一体结构”保证更高的精度的作用,是一种得与失的权衡,也是本专利的核心思想和主要创新点之一。上述限定部分的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常规设计。

(五)权利要求3和4具有创造性。

除了前述领域上、结构上的区别以外,证据2、证据3均公开的是产品技术方案,并未公开如本专利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的方法特征。在具有上述众多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用产品技术方案评述方法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显然是不合适的,本专利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的方法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具备创造性。

此外,本专利所揭示的气体喷射阀是天然气发动机的核心技术,包含该专利技术的“高可靠性、高精度天然气喷嘴”,2016年被列入《中国制造2025》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目录(附件)。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专利

(一)专利权人:原告。

(二)发明创造名称: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及其装配方法。

(三)专利号:201410488955.6。

(四)申请日:2014年9月23日。

(五)授权公告日:2015年5月27日。

(六)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本专利权利要求:

“1.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包括阀体(1)、安装在阀体(1)内的阀芯(2)、与阀芯(2)同轴设置的前阀片(3)、后阀片(4)和动衔铁(5)、电磁线圈(6),所述前阀片(3)和后阀片(4)之间设有连杆,所述阀芯(2)固定连接在前阀片(3)的前端,所述动衔铁(5)安装在后阀片(4)的后端,所述电磁线圈(6)固定连接在阀体(1)的后端,所述阀体(1)的内腔中设有匹配前阀片(3)的前阀片孔(31)以及匹配后阀片(4)的后阀片孔(41),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阀片(3)和后阀片(4)通过连杆(10)固定连接成不可拆分的整体式结构,所述前阀片(3)的直径小于后阀片(4)的直径,并且前阀片(3)的直径小于后阀片孔(41)的内径;所述前阀片孔(31)和后阀片孔(41)分别设置在前阀座(32)和后阀座(42)上,所述前阀座(32)和后阀座(42)相互平行安装在阀体(1)的内腔中;所述阀体(1)的侧壁上设有贯穿孔(7)和出气孔(81),所述贯穿孔(7)连通阀体(1)的前、后两端,所述出气孔(81)连通到前阀片(3)与后阀片(4)之间的阀体(1)的内腔;所述阀芯(2)的前端固定连接弹簧座(8),所述弹簧座(8)与阀体(1)之间设置有回位弹簧(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阀座(32)的外径小于后阀座(42)的外径。

3.制造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的装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顺序进行的如下步骤:

步骤A)备料,按照设计要求加工准备阀体(1)、双阀门总成、动衔铁(5)以及电磁线圈(6);所述双阀门总成是带有前阀片(3)、后阀片(4)、阀芯(2)和连杆(10)的整体;

步骤B)双阀门总成的装配,按照阀芯(2)在前、后阀片(4)在后的顺序,将双阀门总成从阀体(1)内腔的后端插入安装到位;

步骤C)动衔铁的装配,将动衔铁(5)安装到后阀片(4)的后端;

步骤D)电磁线圈的装配,将电磁线圈(6)安装到阀体(1)的后端。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的装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与步骤B)之间设有阀座装配步骤,该阀座装配步骤首先将前阀座(32)从阀体(1)的后端送入并固定在设计位置,然后再将后阀座(42)从阀体(1)的后端送入并固定在设计位置。”

二、对比文件

(一)证据2

证据2为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8月2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25639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证据2公开了一种压力平衡式气体喷射数字阀,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1-0017段以及附图1):

如图1所示,压力平衡式气体喷射数字阀,包括阀体1,阀体1上设有进气通道2和出气口3,阀体1内滑动安装有阀芯4,阀芯4的一端设有动衔铁5,阀体1上设有静衔铁6和电磁线圈7并与动衔铁5构成高速电磁铁,动衔铁5受电磁拉力方向与阀芯4滑动方向一致,阀体1与动衔铁5之间设有复位弹簧8,阀芯4沿其滑动方向设置有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进气通道2包括第一进气口11和第二进气口12,当数字阀处于关闭状态时,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位于第一进气口11与第二进气口12之间,出气口3位于第一阀门9与第二阀门10之间。

另外,阀体1上设有用于调整复位弹簧8预紧力的调节装置。

本实施例中,调节装置包括用于调整复位弹簧8预紧力的调压螺栓13,调压螺栓13安装于阀体1上且与复位弹簧8相顶靠。

由于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的轴向受力面积相等,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受到气体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合力为零。

当电磁线圈7失电时,在复位弹簧8的弹性力作用下,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压紧于阀体1上,形成密封,阻断气体从进气口至出气口3的流通路径,形成关闭状态。

当电磁线圈7得电产生电磁力并克服复位弹簧8的弹性力,即可快速移动阀芯4,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脱离密封位置,进气口和出气口3便连通形成气体喷射。

阀芯4上设置两个面积相近的第一阀门9和第二阀门10,气体压力作用在两个阀门的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合力接近为零,故阀芯4在大压力和高流量下具有快速响应特性,并且与阀门面积大小无关。

(二)证据3

证据3为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78920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证据3公开了一种带双阀片的废气再循环阀,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7、0011-0013段以及附图1):

作为优选,所述第一阀片、第二阀片与阀杆为一整体,两个阀片与阀杆为一体结构,阀片与阀杆之间连接更牢固,不容易损坏;还可避免因阀片与阀杆之间存在缝隙而出现漏气。

……

本实用新型带双阀片的废气再循环阀它包括设在阀体4上的阀杆1和第一阀片4,所述阀体4上设有废气腔4.3、位于废气腔4.3下面的下排气出口4.1,所述第一阀片4设在阀杆1下端且与下排气出口4.1对应,它还包括第二阀片3和上排气出口4.2,所述上排气出口4.2设在阀体4上且位于废气腔4.3上面,所述第二阀片3设于阀杆1上且上排气出口4.2对应。

所述第一阀片4、第二阀片3和阀杆1为一整体。

废气从进气口进入废气腔4.3,经由第一阀片4与阀体4之间开启的间隙从下排气出口4.1排出,经由第二阀片3与阀体4之间开启的间隙从上排气出口4.2排出。

三、其他事实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认可被诉决定所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同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另,其新提交《中国制造2025》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目录、其他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照片等复印件,用以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是否程序违法

原告主张,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这并非第三人所主张的组合方式;同时,第三人2019年7月4日口头审理结束后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被告没有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原告,没有给原告针对审查决定所可能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违反请求原则及听证原则。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专利审查指南》在实质审查程序、复审程序及无效程序中均规定了“请求原则”。其中,第二部分第八章2.2节“请求原则”规定,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第四部分第一章2.3节“请求原则”规定,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换言之,请求原则强调的是实质审查程序、复审程序及无效程序均应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原告所称的被告采纳证据组合方式不当系程序违法,系对请求原则的误读。其次,第三人于2019年4月2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主张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4及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而原告也于2019年6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3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同时,第三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也明确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原告对上述证据组合方式并未提出异议。在前述主张基础上,原告和第三人均依据在案证据就己方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无效所援引的事实及理由并不包括未经原告发表意见的内容,第三人口审后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也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因此,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被告已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即原告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并未违反听证原则。据此,被诉决定的作出过程未损害原告的程序及实体权利,原告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被诉决定,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一)权利要求1

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同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中,前阀片(3)和后阀片(4)通过连杆(10)固定连接成不可拆分的整体式结构,前阀片(3)的直径小于后阀片(4)的直径,并且前阀片(3)的直径小于后阀片孔(41)的内径,而证据2中仅公开了前阀片安装在阀芯4上,同时未公开前阀片与后阀片和后阀片孔的尺寸关系;(2)本专利中,前阀片孔(31)和后阀片孔(41)分别设置在前阀座(32)和后阀座(42)上,前阀座(32)和后阀座(42)相互平行安装在阀体(1)的内腔中,而证据2中仅明确公开了后阀片孔设置在后阀座上;(3)本专利中,阀芯(2)的前端固定连接弹簧座(8),弹簧座(8)与阀体(1)之间设置有回位弹簧(9),而证据2中的复位弹簧8设置在阀芯的后端。原告未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证据3整体技术构思与本专利不同,二者在应用领域、具体结构等方面有明显区别,证据3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结合到证据2上的技术启示。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虽然从主题名称上看,本专利为“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及其装配方法”,证据3为“带阀门的废弃再循环阀”,两者略有区别。但在整体技术方案设计思路上,都是采用阀杆(阀芯)及阀片控制气体的循环,只是在具体技术方案设计上有所差异。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在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明确提及了美国德尔福公司生产的EGR阀,并就其存在的缺陷和技术问题进行了改进。因此,即使如原告所称本专利为供给发动机燃料的喷射阀,证据3为废气循环控制阀,也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相应技术启示。

其次,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查明事实可知,证据3第[0007]段明确公开了第一阀片、第二阀片与阀杆为一整体,这样连接更为牢固且避免因阀片与阀杆之间存在缝隙而出现漏气。由此可见,将阀片与阀杆设置为一体结构可以提高装置的密封性(避免漏气),同时相对简单的一体化结构也更易于装配。而当阀片和阀杆为一整体时,为了将一体结构的阀片和阀杆插入到阀体中,将第二阀片3的直径设置成小于第一阀片4的直径和第一阀片孔的直径是容易想到的。此外,证据2第[0017]段也明确记载了第一阀门和第二阀门面积相近,气体压力作用于其上,合力接近为零。换言之,施加于前后阀片上方向的气体压力是相对平衡的,并不严格要求完全抵消,这也给本领域技术人员带来了将本专利中前阀片的直径设置成小于后阀片的直径,并且前阀片的直径小于后阀片孔的内径的启示。综上,区别技术特征(1)相对于证据2和3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公开了后阀片孔设置于后阀座上且后阀座安装在阀体的内腔中,在这种情况下,将前阀片孔也以同样的方式设置在前阀座上且将前阀座与后阀座相互平行地安装在阀体的内腔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这种设置方式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将弹簧设置成直接顶靠在阀芯上,或者在阀芯上设置供弹簧顶靠的弹簧座并将弹簧设置在弹簧座与阀体之间,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弹簧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利用弹簧回力抵消前阀片3和后阀片4的压力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二)其他权利要求。

1.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前阀座(32)的外径小于后阀座(42)的外径”。在前阀片的直径小于后阀片的直径的情况下,将前阀座的外径设置为小于后阀座的外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常规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这种设置方式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制造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的装配方法,在将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进行装配时,首先必然需要执行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备料的步骤,即按照设计要求加工准备阀体、双阀门总成、动衔铁以及电磁线圈,其中双阀门总成是带有前阀片、后阀片、阀芯和连杆的整体。其次,由于前阀片的直径小于后阀片的直径和后阀片孔的内径,安装时按照阀芯在前、后阀片在后的顺序,将双阀门总成从阀体内腔的后端插入安装到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且由于动衔铁和电磁线圈依次位于后阀片的后端,因此在装配好双阀门总成之后,将动衔铁安装到后阀片的后端并将电磁线圈也安装到阀体的后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制造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整体式双阀门气体喷射阀的装配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

3.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在前阀片孔和后阀片孔分别设置在相互平行地安装在阀体内腔中的前阀座和后阀座上的情况下,在安装双阀门总成之前必然需要先将前阀座和后阀座安装固定在设计位置。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新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审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潍坊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晖
人 民 陪 审 员   汪宜新
人 民 陪 审 员   丁 敏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仲阳
书  记  员   谢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