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8)陕0702执665号 ***: ***申请执行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民终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人***电信卡款77.27万元;从2009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计算资金占用费;赔偿***各项损失2160元。 二.由你负担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10208元。 三.从2017年11月10日起,以上述应付款为基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时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营业室 账户名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一案一人一账户专户 账号:6228402917017248469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916252**** 本院地址:汉台区南一环路邮编:723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