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汉中市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273号 申请人汉中市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4863)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62)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按照(2024)陕0702民初1465-2之一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本院执行局依(2024)陕0702执保2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在中国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353648.91元(账号:×××07;实际控制:6100.27元)。冻结期限:2024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22日止; 2、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在××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353648.91元(账号:×××89;实际控制:182907.44元)。冻结期限:2024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19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273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5月7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