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319号
申请人汉中市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486354)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62552)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按照(2024)陕0702民初1465-2之三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本院执行局依(2024)陕0702执保3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在中国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353648.91元(账号:×××07)的冻结措施;
2、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在工行陕西省汉中北团结街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353648.91元(账号:×××89)的冻结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319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5月12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