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702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6255298-7。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信卡款772700元、资金占用费382486.5元、各项损失费216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申请执行费102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银行存款或者经济收入1173554.5元;如无存款或者经济收入,则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 凡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