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启建设有限公司

李某某;中启某某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07执7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X号4栋4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东路X号6栋3单元X室。 中启建设有限公司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7诉前调确1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X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分别于2025年6月5日、9月18日予以轮候冻结,现该账户暂无可供执行案款; 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FBC7**机动车,系轮候查封,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首封法院参与分配,查封到期日为2027年6月18日。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7诉前调确10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启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已查封的财产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担负不利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