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6民初4203号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物资供应站,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
经营者:***,职务:。
被告:河北省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4020632315,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天威东路20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身份证号:1306041*********。
被告:***(曾用名:***),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新乐市彭家庄乡大赵村东大街23排6号,身份证号:1323291*********。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物资供应站与被告河北省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物资供应站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省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物资供应站对被告河北省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2.40.00元,减半收取1191.2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物资供应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