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824民初5020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平县。
被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0元,减半收取11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