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26民初2265号
原告:梁某,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平县。
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梁某与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75元,减半收取计461.88元,由梁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