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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江苏禧赢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沪0106执1078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童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时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确认双方于2022年12月8日签订《工程管理服务协议》于2025年10月30日解除;二、被告某乙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某甲公司退还定金55,8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7.5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于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因义务人某乙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5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6年1月和2026年3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的财产,于2026年4月1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开立于宁波银行、南京银行的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本院将依法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申请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或逾期未提交继续冻结申请,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在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于2026年3月25日限制其高消费。 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