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511号
原告:重庆顾熹门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18-2-3-4(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6757084L。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红,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德勤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兴盛花园二期长安南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3097030629。
法定代表人:向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顾熹门窗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德勤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顾熹门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顾熹门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顾熹门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68元,减半收取计195.84元,由原告重庆顾熹门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品
书 记 员 谭燕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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