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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广东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4民初5507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之六(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告:熊某,女,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公司员工。 被告:苏某,男,汉族,1995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玄武管区之1,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黄某,男,汉族,1985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刘某诉被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广东某乙有限公司、熊某、佛山市禅城区某有限公司、苏某、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4年5月1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4元、财产保全费1037元,合计2221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