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2643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博睿智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87号第一幢1**117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交海德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498号浦东新区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博睿智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交海德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726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6,4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中交海德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452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䶮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