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2643号
申请人:陕西博睿智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87号第一幢1**117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交海德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498号浦东新区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博睿智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中交海德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交海德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6,4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交海德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6,4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