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特61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东路红顶花园30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培毅,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巍,天津普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称:1.撤销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东劳人仲案字(2019)第1767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5981号一案中已经就工资事项提出诉请,该诉请已经涵盖了涉诉裁决书的诉请,且被法院驳回。被申请人仲裁请求属于重复、且被生效判决驳回的裁决请求。
经审查查明:**以要求津源公司支付生育津贴赔偿、失业救济金赔偿及工资等为由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津东劳人仲案字(2019)第1767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770.1元;二、驳回申请人第一项及第二项仲裁请求。**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就本案仲裁裁决已经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且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审结,故根据上述规定,对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东劳人仲案字(2019)第176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辉
审判员  王新
审判员  刘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杨元亨
书记员刘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