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民初3657号
原告: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顶花园30号别墅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经理。
被告:**,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5月1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2017年7月起,被告未通知原告情况下未到岗工作,于是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原告为被告缴纳了社保费,其中被告自担费用6424.24元,由于原告与被告联系不上,该费用现由原告垫付,该费用应由被告返还原告并赔偿相关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社保费6424.24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至实际返还该款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为南开区,自2017年9月与其夫姜海涛婚后一直居住在河东区××号。河北区××路××系**公婆地址,因其白天不在家,故留公婆地址以便接受邮件。为方便审理本案故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被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其送达地址为河北区××路××,但其现送达地址变化为河东区××号,并有证据佐证,故本案移送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婉婵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