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92号
原告: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培毅,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松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马喜德,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松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