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夔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4934号 原告: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羽声街184号1幢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69NX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夔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滨江新路99号A栋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96290988B。 法定代表人:张绍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夔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果 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