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5368号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愉枫,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羽声街184号1幢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69NX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宝  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