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660号
原告:***,男,200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红,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被告:四川广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红色文化影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6MLFU1K。
法定代表人:罗钧。
被告:罗小莉,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省爱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660288919Y。
法定代表人:章斌。
原告***与被告***、四川广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小莉、四川省爱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2021年2月3日,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请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光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袁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