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9民初4259号之一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巨、力索具(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对某(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