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9民初1630号
原告:某某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2025年06月11日,某某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计767元,由某某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