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冀0609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诚必达吊索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诚必达吊索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诚必达吊索具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金融机构存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益的期限为三年。 二、以上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诚必达吊索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应负担的执行费等费用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采取查封等措施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等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