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25民初1047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华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玉兰公馆21幢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旌德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新桥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华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旌德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