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10587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四川冠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588号4栋22层2202房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冠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冠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冠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