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冠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冠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684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艳,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冠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

法定代表人:林长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冠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薛跃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雨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