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684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艳,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冠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
法定代表人:林长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冠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薛跃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雨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