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632民初27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某,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彬县小章镇赵寨村四组居民,现住铜川市新区。系该公司分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