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202民初890号 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某某,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云辉东路锦园组团综合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MA6X6035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2025年7月22日,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