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202民初890号
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某某,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云辉东路锦园组团综合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MA6X6035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2025年7月22日,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