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莹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疆莹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4153号 原告: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锦龙商业广场G座25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莹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北路3999号****.万象天地B区一期8号商业楼办公707室。 法定代表人:贾近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莹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诉请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