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17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晋路1488号11栋1**10楼1027、1028、10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被告:仉露,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审被告:***,女,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原审被告:**,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仉露、***、**、***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2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计783.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都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