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宇新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海宇新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河县完全中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民初2670号

原告:新疆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宏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河县完全中学,,住所地青河县青河镇文化北路**

主要负责人:孙兰峰,该学校校长。

原告新疆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河县完全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军洋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徐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