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广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遂广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民终1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遂广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奥城玫瑰花园临江商业房6栋302号、303号。
法定代表人:余万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诗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方芳,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胥琼珍,女,汉族,生于1952年4月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宜东,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毅,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系胥琼珍之夫。
上诉人四川遂广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遂西高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胥琼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5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遂西高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胥琼珍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鉴定费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胥琼珍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案涉“仙福缘”农家乐房屋损害后果的发生与胥琼珍阻扰遂西高速公路施工以及农家乐自身的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被上诉方应当就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一审认定“因遂西高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胥琼珍阻扰施工,遂西高速西充段协调指挥部工作人员出庭证明胥琼珍没有阻碍施工行为,且遂西高速公司放任损失扩大,应当对损害后果发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针对胥琼珍阻扰施工事宜,遂西高速公司提交了监理单位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施工单位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报送的关于阻工的请示和照片以及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南充市政府向南充市交通运输厅转发的函件【川交建便(2015)133号】予以证实。一审认定遂西高速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客观事实。公路咨询公司、交投建设公司作为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全程参与处理了该事件,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报告等文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被上诉人以施工导致其经营损失为由进行阻工,并无理要求将挡墙施工方案变更为抗滑桩方案,存在违规行为。经设计单位现场踏勘,认为现行施工方案可行,无变更方案的必要,故不同意变更方案,但在交投建设公司按原施工方案进行挡墙施工并开挖基础时,又多次遭遇其阻工,从而导致开挖的基坑未及时回填,加之连续暴雨冲刷,最终导致滑坡致房屋受损。遂西高速西充段协调指挥部工作人员的证言明显与事实不符,不能证明胥琼珍没有阻工的行为。一审中,证人的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且证言与遂西高速公司提供的关于阻工的证据存在矛盾,故该证言应不予采信。“仙福缘”农家乐房屋受损后,遂西高速公司与西充协调指挥部等政府部门联系,采取各种手段与措施解决该事件,不存在“放任事件发生,导致损失加大”。滑坡事件发生后,遂西高速公司立即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现场踏勘,并制定了抢险方案。但在抢险过程中,仍然多次受到胥琼珍的阻扰,从而导致房屋损害加剧。事故处理过程中,在遂西高速西充段协调指挥部协调下,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胥琼珍提出天价要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二)经过对“仙福缘”农家乐所在基地的观测,目前农家乐的地质情况已经稳定,具备原址重建的条件。在通过恢复原状和加固的方式可以弥补损害的前提下,不应采取赔偿房屋全部重置价值的方式扩大损失,更不应根据胥琼珍的意愿确定承担侵权责任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首选方式是恢复原状,“仙福缘”农家乐具备原址重建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关于胥琼珍诉四川遂广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鉴定意见书》、交投建设公司对农家乐地段的路基沉降观测记录可以证明案涉农家乐具备原址重建条件。案涉农家乐进行重建所需资金大于房屋评估价值,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一审委托四川廉政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仙福缘”农家乐地基加固费用、拆除房屋(并重建)的费用及维修房2至房5的费用进行评估,但因该事务所不具备相关资质导致本次鉴定被退回。此过程中,该事务所并未通知过遂西高速公司缴纳鉴定费用。一审认定“胥琼珍主张对农家乐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体赔偿合情合理”显属不当。(三)胥琼珍主张的各项损失中,大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关于房屋损失赔偿,案涉受损房屋中,只有房屋1需要拆除,房屋2至房屋5仅需加固,重建及加固成本是低于全部房屋的重置成本。即使上诉人赔偿房屋损失,四川佳华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计报告》不能作为本案中认定胥琼珍房屋损失的依据。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委托西充县建设协调指挥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针对房屋损失及修补的评估,并非对案涉房屋及构筑物重置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范围不一致,故该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案涉房屋的评估时间是2015年12月,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2017年9月,违反了鉴定时限的规定,不应被采信。关于装修损失及林木损失,相关的装修可以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受损的仅是房屋,并没有损坏空调、厨房设备、冰柜、青苗花木,上述物品仍具有使用价值,一审将其列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过渡安置费用,其是针对拆迁安置补偿的补偿项目,本案不涉及拆迁安置的范围,故被上诉人主张过渡安置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以补助生活费的名义向被上诉人支付的1,584,000元补偿金在性质上不属于过渡安置费补偿,而是被上诉人在多次阻工导致加固方案无法进行时,上诉人为安抚被上诉人不得已而先行支付的补偿金,在清算双方责任后应当予以扣回。一审将其认定为过渡安置费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关于营业损失,胥琼珍提交的税务发票证明其经营的农家乐属于定期定额征收税收,该方式不需要设置账簿,也不需要根据实际营业收入征税,而是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纳税,无论盈亏,均按定额征收。因此胥琼珍提交的税务发票不是其实际经营情况的真实体现,不能反映其是否盈利以及收益情况,故胥琼珍主张的营业损失不应得到支持。关于土地租赁费用,农家乐占用的土地并未受到实质性损害,土地承包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故胥琼珍主张赔偿土地承包费不应支持。
被上诉人胥琼珍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不存在阻工行为,农家乐的损害后果与被上诉人无关,农家乐自身也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不应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上诉人提供的“监理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仅是总监办加盖了公章,没有监理单位具体证明人的签字,不应被采信。从内容看,该证据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阻扰施工行为。上诉方提供的相关报告、文件、通知,均系上诉人的施工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所形成,与上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系其单方形成证据,且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采信。施工部门存在推卸自身施工过错及责任并虚假报告的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虚假报告作出通知,均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阻扰施工行为。而事实真相是,2014年9月16日,西充县国土资源局向上诉人发函,从内容看,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已达到严重后果,农家乐已经出现主体及附属构造物多处严重裂痕,不能再正常使用。这份函件内容可以证明:1.农家乐房屋遭受施工单位侵权损害的严重后果已经发生,房屋墙体出现严重裂缝和房屋正门口台阶错位严重,下面水泥道路崩塌20米,已经严重威胁到农家乐房屋及212线房屋的人生财产安全。2.上诉人已经明知造成了严重后果。3.责成上诉人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尽快对该滑坡体进行勘察,根据勘察报告,经专家评定后提出农家乐搬迁或治理方案。4.要求农家乐业主居住人员全部撤离,农家乐歇业,所有经营人员撤离。2015年5月,上诉方邀请成都、南充两地专家协商加固方案,两方专家提出加固方案不一致,上诉方认为应采用钢管桩加固,但南充专家认为钢管桩加固方案不能根本解决危险问题,起不到有效治理的目的,后来已经证明这个方案没有起到任何加固作用。纠纷原因完全是因为上诉人自己的不当行为所致,其过错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对相邻的“福祥山庄”农家乐的房屋损失、经营损失,过渡安置费等进行了全部赔偿,赔偿损失数额达到3,836,000元,而“福祥山庄”的建筑成本、装修质量,经营规模等远不及“仙福缘”农家乐。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危房造成的原因系被上诉人阻扰施工,相反,进一步证明了钢管桩加固方案没有起到加固作用,加固后地基进一步下陷,房屋结构裂痕进一步加大,足以说明损失的扩大与被上诉人无关,系上诉方采取的方案不当所致。“仙福缘农家乐滑坡调查报告”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行为与农家乐受损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二)应对“仙福缘”山庄整体价值进行赔偿,而不是恢复原状,或者部分重建。理由:恢复原状既没有可能性,也没有必要性,更不符合恢复原状的条件。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结果为:房1的安全性等级为Dsu级危房,建议立即拆除,房2至房5的安全性等级为Bsu级危房。山庄主体建筑系Dsu级危房,必须拆除,必然影响山庄的整体功能与价值,其恢复原状已经没有可能性和必要性,且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其恢复原状投入资金也远远大于整体重置价值。(三)一审认定的各项赔偿费用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民事侵权赔偿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四川佳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报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当采信。评估报告作出后,指挥部向双方送达了该评估报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上诉人提出应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且一审中上诉人未提出重新鉴定书面申请,也未提供充分证据。案涉房屋内的装修和设备以及林木的损失均系上诉方原因造成,属于赔偿范围。过渡安置费也是因侵权行为发生后必然产生的损失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住宿费,“仙福缘”山庄核定16人,每月应支付96,000元的补偿费用,该标准已实际履行至2016年1月,且相邻的“富祥山庄”也是适用该补偿标准。营业损失系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方每月盈利远大于35,000元,被上诉人主张根据核定税额每月盈利35,000元计算营业损失应得到支持。在对房屋进行评估时,鉴定结论内容明确了不包括土地使用费用,此项损失是实际已经发生的,应当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遂西高速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胥琼珍向一审起诉请求:判令遂西高速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胥琼珍造成的房屋损毁、青苗花木损失、家具家电损失、营业损失、过渡安置费等各项损失计9,012,487.02元(其中营业损失、过度安置费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7日止,该两项赔偿应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的事实,2011年11月,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常林乡张家店村新村建设中农家乐建设有关事宜的会议备忘录》,备忘录主要内容:由县旅游局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项目区农家乐星级建设标准,供业主选择和遵循并对相关事项形成议定。2011年11月18日,胥琼珍与西充县常林乡张家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出租地位于常林乡张家店村第六村民小组,面积2.1亩,出租地专项用于创办农家乐,土地出租期限70年,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81年12月14日止,出租价格为每年每亩1,021元,总出租价格为15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由胥琼珍一次性支付给村委会(另租用土地作停车场,支付28,000元租赁费用)。后胥琼珍组织施工建设,2012年11月“仙福缘”农家乐装修完毕并于同年12月1日营业(2013年9月23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3月遂西高速公路常林段开始施工,施工部分地段位于胥琼珍经营的“仙福缘”农家乐下方,由于施工开挖基础导致山体地层失衡,另因持续暴雨,2014年9月15日“仙福缘”农家乐山体发生滑坡。2014年9月16日,西充县常林乡人民政府、西充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向胥琼珍及遂西高速公司发出通知及函件,要求“仙福缘”农家乐立即歇业并撤离所有人员,同时要求常林乡政府指定专人24小时监测值守,竖立警示标志,制订应急方案,责成遂西高速公司委托具有地址灾害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尽快对该滑坡体进行勘察,根据勘察报告,经过专家评审后提出农家乐搬迁或治理方案。2014年9月19日,四川省川西南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受遂西高速公司委托出具《西充县常林乡张家店村仙福缘农家乐滑坡调查报告》,报告认为滑坡形成的主要因素为:上坡坡度25°-35°,坡脚平坦,斜坡坡度较陡,利于滑坡发育,边坡表层主要覆盖人工填土和坡残积粉质粘土,结构松散具大孔隙,力学强度低……上部土体易沿基岩接触面产生滑移,所建高速公路在坡脚开挖路基形成临空面,未采取支挡措施,边坡抗滑力降低,导致表层土体发生滑坡,持续降雨,地表水渗透为诱发因素。报告指出防治措施建议为:组织农家乐内部人员暂时撤离,对滑体及分布的地表裂缝采用粘土填塞处理,防止大气降水集中下渗,完善排水措施,修筑截排水沟引流至滑坡体外及时对排水沟改道避免水流流入滑坡体内,下一步可采取抗滑桩或抗滑档墙等加固措施增大边坡的稳定性。因对抗滑桩、抗滑挡墙两种施工方案的采用,胥琼珍与遂西高速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加固工程日期延误,严重影响高速公路顺利推进,2015年5月21日下午,时任西充县委书记召集遂西高速西充段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遂西高速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西充代表处、工程处等部门负责人专题研究遂西高速西充段“仙福缘”等两农家乐有关事宜并形成以下决定:迅速启动抗滑工程施工,按三方专家讨论同意的钢管桩抗滑设计方案抓紧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遂西高速西充建设协调指挥部、县公安局、常林乡政府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滑体工程顺利实施,处理好农家乐业主的后顾之忧,一是对受损、加固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另行协商协调,二是根据三方达成共识提出解决农家乐的规划图,钢管桩抗滑工程施工后,对房屋受损的地方再次申请鉴定,达到拆除条件的拆除,若达到加固条件的加固,加固前与遂西高速公司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在65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均承担责任,西充县公证处公证、西充县人民政府加盖印章鉴证。三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维护稳定,对“仙福缘”等两家农家乐损失,双方进行协商,公平、公正、合理补偿损失。2015年5月28日,双方签订《遂西高速K57+750-K57+900钢管桩施工质量保证协议》,协议中,遂西高速公司承诺“应按甲方聘请的专家意见增加抗滑钢管桩的数量,滑体灾害整治安全到位,应根据调整后设计方案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滑体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除不可抗力外,钢管抗滑桩施工后65年内因钢管抗滑桩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仙福缘农家乐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全责”,后遂西高速公司按该协议组织施工建设,但情况仍未得到改善。2015年9月,遂西高速西充段建设协调指挥部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仙福缘”农家乐的结构安全性再次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仙福缘”农家乐在目前状况下,房1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su级,房2至房5的安全性登记均评定为Bsu级,建议:对房1进行立即拆除处理。2015年12月3日,遂西高速公司向遂西高速公路西充段建设协调指挥部发出《关于委托西充县协调办对西充县仙福缘农家乐、富祥山庄受损房屋进行评估的函》,委托协调指挥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两处农家乐房屋损失及修补等其他相关事宜进行评估,2015年12月11日,遂西高速公路西充段建设协调指挥部委托四川佳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西充县常林乡张家店村“仙福缘”农家乐的房屋结构筑物重置价值评估,2017年9月12日,四川佳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重置总价4,005,000元。
原审同时查明,自2014年9月16日至2016年1月26日,遂西高速公司按每人每天200元生活费、住宿费发放给胥琼珍158,400元(16人中有3人系胥琼珍雇请工人,13人系胥琼珍家庭成员)。一审中,胥琼珍认为房屋已不能居住、使用,要求按重置价进行赔偿,而遂西高速公司认为其诉求不合理,愿修缮、重作,在此情况下原审委托四川廉政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仙福缘”农家乐地基加固费用、拆除房屋(并承建)的费用及维修房2至房5的费用进行评估,对“仙福缘”农家乐的空调、餐饮及树木(园林)损失进行评估。2018年8月1日,四川廉政资产评估事务所以评估事项不属于资产评估业务范围内的内容及相关当事方均表示对委托事项的鉴定费用不予承担为由退回司法评估委托书及相应资料。2018年10月30日,根据胥琼珍的申请,原审委托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仙福缘”农家乐装修费用及树木(园林)损失进行鉴定,2018年12月13日,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川衡资评级(2018)第A-545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1,077,287.02元(其中装修项目为976,189.47元、林木为101,097.55元),产生鉴定费用32,000元。一审中,遂西高速公司不否认其开挖基础是导致农家乐房屋受损的诱因,但认为施工单位在开挖后准备挡墙施工时遭遇胥琼珍阻工造成基础开挖后未及时回填加固,认为胥琼珍自身行为与农家乐受损具有必然因果关系,遂西高速公司不应负全部责任,对此胥琼珍持有异议,遂西高速西充段建设协调指挥部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实“仙福缘”农家乐受损根本原因系遂西高速公司在基础开挖破坏山体底层平衡又遭遇连续降雨未及时回填与加固,从而造成农家乐受损,不存在胥琼珍阻挠施工行为。胥琼珍主张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每月盈利35,000元计算,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可预期营业利润损失共计1,365,000元(起诉前),此后应当按照此标准继续计算至完全赔偿为止,遂西高速公司认为税务发票不能作为经营利润损失的依据,并认为胥琼珍应当提供相应财务账簿来印证经营情况。
原审认为,关于“仙福缘”农家乐山庄受损是否应由遂西高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12月“仙福缘”农家乐开始营业,2013年3月遂西高速公路常林段施工,2014年9月15日“仙福缘”农家乐山体发生地质灾害滑坡,后四川省川西南地质勘查工程公司作出的调查报告认定“所建高速公路在坡脚开挖路基形成临面,未采取支挡措施,边坡抗滑力降低,导致表层山体滑坡”,可见,遂西高速公司实施了加害行为。2015年9月,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鉴定结论为:“仙福缘”农家乐在目前状况下,房1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su级,房2至房5的安全性等级均评定为Bsu级,建议对房1进行拆除处理。可见农家乐房屋受到损害。调查报告认定山体滑坡系遂西高速公司在坡脚开挖路基所致,且一审中遂西高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遂西高速开工前“仙福缘”农家乐已存在房屋受损的客观事实。遂西高速公司实施的加害行为与案涉农家乐受损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西高速公司作为一家具有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基础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等功能的大型企业,在施工前应当预见开挖地基可能对相邻“仙福缘”农家乐建筑物造成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认真仔细勘察地质状况,开挖过程中形成临空面,未采取支挡措施,在持续降雨等作用下,导致农家乐前沿土体出现滑移、坍塌裂缝更加严重,且遂西高速公司在2015年5月28日与胥琼珍签订钢管桩施工质量保证协议后再次进行加固施工后,情况仍未得到改善,损害进一步扩大。相邻的“富祥山庄”农家乐受损原因与“仙福缘”农家乐受损原因一致,2016年12月经西充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遂西高速公司已对“富祥山庄”进行了赔偿。但本案中,遂西高速公司在长达几年时间内,不主动协调处理,导致损失进一步加大。一审中,虽遂西高速公司抗辩胥琼珍阻工行为系损害发生的其中原因,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胥琼珍对此持有异议,同时,遂西高速西充段协调指挥部工作人员出庭证实胥琼珍未有阻工事实,故对遂西高速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应认定其存在过错,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对“仙福缘”山庄是进行整体价值赔偿还是恢复原状、部分重作。“仙福缘”农家乐系西充县人民政府为振兴乡村经济发展第三产业而引入的实体经济个体,胥琼珍修建的“仙福缘”农家乐系商业经营而非自住,而遂西高速公司在其下方施工建设导致地基沉降,山体滑坡,房屋受损,其商业使用价值严重贬损。其次,恢复原状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受损财产仍然存在且有恢复原状的可能,二是恢复原状有必要,即受害人认为恢复原状是必要的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2014年9月15日“仙福缘”农家乐山体发生地质灾害滑坡,至2015年9月遂西高速公司实施钢管桩抗滑工程施工,期间虽经2015年5月21日相关部门及领导协调双方达成钢管桩施工质量保证协议,但“仙福缘”农家乐山庄地基沉降通过修复并没有排除危险,相反损毁程度还更加严重。2015年10月12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报告:房1的安全性等级为Dsu级危房,建议立即拆除;房2至房5的安全性等级为Bsu级危房。而房1系整个山庄建筑的主体部分,是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房1系Dsu级危房,必须拆除,遂西高速公司对此也不持异议,而拆除房1必然严重影响山庄的整体功能及价值,且恢复原状的前提需先解决“仙福缘”山庄地基沉降问题,要保证地基不沉降,还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方能对“仙福缘”山庄进行部分拆除、修缮,其造价远高于胥琼珍主张的整体重置价4,005,000元。综上,胥琼珍主张要求山庄整体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实际价值的整体赔偿合理,经济上具有合理性,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认定问题。2015年12月3日,遂西高速公司委托遂西高速公路西充段建设指挥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两处农家乐房屋损失及修补等相关事宜进行评估。2017年9月12日,四川佳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报告认定重置总价为4,005,000元。胥琼珍及遂西高速公司对该报告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虽遂西高速公司抗辩该报告系西充段建设指挥部超越委托权限进行的评估,但在诉讼中原审根据恢复原状(含加固地基、拆除房1后重建、房2至房5修缮),经济价值是否大于或小于山庄整体重置价值问题进行鉴定时,遂西高速公司未交纳上列鉴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胥琼珍对遂西高速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故对四川佳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重置总价4,005,000元,予以认定。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川衡资评级(2018)第A-545号资产评估报告,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选定的机构,该事务所及其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资质,该报告书客观、公正,对其作出的关于装修损失976,189.47元、林木损失101,097.55元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关于过渡安置费认定问题。“仙福缘”农家乐山体发生地质灾害滑坡后,胥琼珍及家人根据要求撤离,在指挥部协调下,遂西高速公司已按每人每天200元生活费、住宿费发放2014年9月16日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的过渡安置费1,584,000元,但自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其仍应对胥琼珍及其房屋看护人员总计14人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进行给付,即200元×14人×30天×35月=2,940,000元。关于营业损失赔偿问题。一审中,胥琼珍提供了“仙福缘”山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及歇业前缴纳税款的完税发票等证据。主张营业损失系遂西高速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部分间接损失,系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的减少,要求按每月盈利35,000元赔偿,虽遂西高速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并认为胥琼珍应当提供相应经营报表以印证经营情况,根据本案实际,即“仙福缘”山庄在事发前系新开业的餐饮企业,交通方便,地理位置优越,设备装修高端,前期每月利润客观存在,且有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发票印证,且在另案杨茂、何尊洪、袁文坤诉遂西高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遂西高速公司也认可赔偿了经营损失费用,故酌定应赔偿营业损失为35,000元×12月=420,000元。另土地租赁费用178,000元,虽胥琼珍已向常林乡张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实际支付,但应扣减其实际占有使用期间的土地租赁费用即1,021元×3年×2.1亩=6,432元。胥琼珍的其他赔偿要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四川遂广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胥琼珍房屋受损重置、过渡安置等费用8,613,854.72元;二、驳回胥琼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90元,鉴定费32,000元,合计102,590元,由四川遂广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0元,胥琼珍负担2,590元。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遂西高速公司对于案涉“仙福缘”农家乐整体受损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认可其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开挖路基形成临面未及时采取措施致抗滑力降低是“仙福缘”农家乐受损的其中原因,且相关机构勘查报告确认了致损害后果发生的该原因力。故遂西高速公司因其侵权行为给胥琼珍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遂西高速公司关于“因胥琼珍阻挠施工而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胥琼珍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遂西高速公司事实上存在不当施工行为,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并应及时采取措施。胥琼珍作为受害主体,并不具有恶意加速损害后果发生的故意,且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胥琼珍存在恶意阻挠施工行为。故对其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报告证实,案涉“仙福缘”农家乐用于主要经营的主体房屋属于Dsu级危房,建议立即予以拆除,故不具有修缮恢复的可能,即使对其他附属构筑物及设施修缮、恢复原状,亦因主体建筑的拆除而丧失农家乐的整体功能和使用价值。且如若通过对整体地基沉降进行修缮处理,其资金投入未必低于整体重置投入。同时,由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已明确要求农家乐歇业并撤离人员,“仙福缘”农家乐已不具有继续经营条件。故原审以相关评估机构认定的整体重置价作为赔偿依据并无不当。对遂西高速公司关于“可予修复,原审认定整体重置赔偿不当”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遂西高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开挖土石形成坡度临空后未及时采取支挡措施,致使农家乐前沿土体滑移、坍塌加剧,其后虽与胥琼珍签订加固工程质保协议并再次进行加固作业,但损害后果仍继续扩大,且在此后较长时期内遂西高速公司未进一步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故原审认定遂西高速公司就扩大损失部分担责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遂西高速公司关于“其不具有放任损失扩大行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胥琼珍系当地农村村民,案涉“仙福缘”农家乐系胥琼珍用于经营兼居住场所,其家人及相关人员紧急撤离后当需进行安置,基于基本生活需要所发生的安置费用应当由致害方遂西高速公司承担,在相关部门协调下遂西高速公司按照一定标准支付了部分前期安置费用后,因其存在放任损失扩大行为,原审对于后续一定期间产生的安置费用予以认定并无不当。胥琼珍作为个体经济体经营“仙福缘”农家乐,在农家乐开业后不久即因受损歇业,其可期待的经营收益应当纳入赔偿范畴,胥琼珍提供了相关纳税依据,原审据此认定部分可得利益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遂西高速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590元,由上诉人四川遂广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何顺红
审判员  董 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