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7民初1952号
申请人:***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广州市仟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仟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50.5元,由原告***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