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10504号之一
原告: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中塘村龙角村虎形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247065。
法定代表人:李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亚蓉、周梦觅,均系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碧溪直一巷103号第二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307653Q。
法定代表人:谭志光。
原告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288.91元、保全费1612.61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