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1693号
原告:广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碧溪直一巷103号第二层202室(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307653Q。
法定代表人:谭志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罗思敏,分别系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4号1501-09房、1601-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04534Q。
法定代表人:赵小浪。
原告广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