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401民初456号
原告: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西北湖凤凰城**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先明,男,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迪庆荣顺毛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江克村法定代表人管武。
原告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迪庆荣顺毛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本院在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传票及起诉状、证据副本等材料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了延期审理申请,本院予以准许。2019年3月8日,因被告付清欠款,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2.00元,依法减半征收961.00元,由原告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此里拉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