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盛腾坤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福盛腾坤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21民初1636号
原告:北京福盛腾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粮库**楼-WP158。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靖远县。
原告北京福盛腾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盛腾坤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福盛腾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北京福盛腾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多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