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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22民初9324号 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