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3593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5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妥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摩图电源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省井街道沙一社区长兴科技园7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53092Q。
被执行人:北京众创中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6层办公B-6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5279679H。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深圳市摩图电源有限公司、北京众创中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众创中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摩图电源有限公司、北京众创中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赵讷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