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942号
原告:***,女,1960年5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7555015A,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3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