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776号
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527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泰安万达广场D区2层250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EXQH4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7555015A。
主要负责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龙潭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3130289799。
主要负责人:***。
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与被告山东信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