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新泰市城关供销社、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3029号 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5273X。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龙潭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3130289799。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泰安万达广场D区2层250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EXQH4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7555015A。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山东信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