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3029号
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5273X。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龙潭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3130289799。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泰安万达广场D区2层250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EXQH4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7555015A。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山东信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新泰市城关供销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